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qū)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qū)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區(qū)別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二)受理機關不同;(三)受案范圍不同;(四)審查的力度不同;(五)審查依據(jù)不同;(六)審理程序不同;(七)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認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活動。
3、適用法律不同。行政復議受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受行政訴訟法調整。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chǎn)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j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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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兩者的區(qū)別在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一、行政訴訟是什么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行政復議是什么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jiān)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jiān)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很多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qū)別,比如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則是行政機關。二者的性質也不同,行政復議是屬于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制度,而行政復議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行政復議的范圍要遠大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如果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提起刑事訴訟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能夠對其行政復議有最終的裁決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行政訴訟是司法活動,行政復議本質上屬于行政行為;
(2)審理機關不同。前者人民法院,后者復議機關;
(3)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范圍不同。前者僅限于合法性審查,后者全面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前者開庭審理,后者書面審查;
(5)審級不同。前者兩審終審制,后者一級復議原則;
(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訴訟終審后必須執(zhí)行,不服復議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二、 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期限一般是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jīng)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是: 1、審理機關不同。2、法律依據(jù)不同。3、程序不同。4、結案方式不同。5、審理的內容不同。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試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答案】: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以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可以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依據(jù)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
(6)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qū)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qū)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shù)男姓袨椴挥鑼彶?。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jiān)督。所以監(jiān)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jù)的規(guī)章以下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jié)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qū)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tǒng)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tǒng)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jù)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jù);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以行政規(guī)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guī)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guī)也無權規(guī)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jīng)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